案例简介
年0月,覃某的儿子为其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额20万。年月,合同刚过2年,覃某就因左股骨软骨肉瘤术后复发入院治疗,随后以确诊恶性肿瘤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投保前的5年(年),覃某就已经被确诊为左股骨软骨2期,而且在年和年分别2次因为术后的复发进行了再一次的手术和化疗。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赔的决定。覃某的儿子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审和2审的法院都不予支持。原因是:覃某在投保前已确诊过左股骨肿瘤,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骗保嫌疑。且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故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是这样的:
简单来说就是:.投保时,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2.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的话,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行使解除权的时间为,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之日起30日内。如果30日内不行使,就不能解除合同;3.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赔。但是“两年不可抗辩”也并不是一块免死金牌,如果是情节恶劣,涉嫌骗保的行为或者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就算合同有效期超过了2年,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拒赔的,且走法律途径理赔申请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温馨提示
保险合同仍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不如实告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有违法风险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所以,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积极配合健康询问,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以免影响到后期的合同效力,无法得到相应保障,造成经济损失。希望大家都能“知情投保、知法投保、有保可依”。今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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