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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名举报: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伙同评标专家,帮助个别企业中标……”这是齐齐哈尔市纪委监委收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内容。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经过与公安机关的通力合作,一举挖出了该市发生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窝案。
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并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那么,收到实名检举控告后,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规范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二)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三)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四)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五)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六)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七)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转载自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原标题:《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