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互联网比作一个大型的列车中转站,那么我们每天通过网络进行的购物、刷视频、查询信息等活动就像一趟趟列车,将我们的个人信息沿着“网线轨道”载往“互联网中转站”进行信息交换。我国民法典创造性地把人格权单独成编,并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独立区分,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着“交通管理员”的作用,让个人信息通而不乱、始终在安全轨道上运行。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涉网络个人信息典型案件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民法典以案释法。
对不实“反恶”网站黑名单说“不”
下单、付款、收货,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再普通不过的网络购物,最近却让张某十分苦恼。原因是,在电商平台下单后,不少商家拒绝向其发货。
经查,张某发现某个“反恶”网站未经其同意,将其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电商平台注册账号等信息经部分加“*”处理后公布,并被打上“打假师、欺诈师、恶人、恶意欺诈”等标签。
“反恶”网站系为电商商家提供曝光职业打假人的平台,商家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并支付会员费后,如果买家有多条举报记录或被多位商家列入黑名单,则可能是对电商进行恶意投诉与威胁的职业打假人,“反恶”网站会通过电商后台对商家发出警告。
张某认为“反恶”公司作为网站运营者公布其信息,对其冠以上述称号,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及名誉权,故将“反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反恶”公司所发布的姓名、平台账号、电话号码、地址等信息均进行了加“*”处理,未直接明确地指向张某,但根据张某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在“反恶”网站以张某的姓名和张某的手机号为关键词搜索后,结果显示的收件人姓名、平台账号、手机号码、收件地址等与张某的真实信息一致。故法院认定“反恶”公司公布的涉案信息可识别为张某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张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判决“反恶”公司删除网站中涉及张某的个人信息,并在“反恶”网首页连续30日发布置顶道歉说明。
法官讲法典
“可识别性”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伴随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个人的信息收集处理问题成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