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肉瘤早期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为促销向营销公司提供海量电话号码,犯了侵
TUhjnbcbe - 2024/10/4 16:23:00
刘军连是北京哪个医院皮肤科医生 http://baidianfeng.39.net/a_yufang/210826/9365422.html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经常收到各种商家的广告短信,铺天盖地的短信“轰炸往往令人不胜其扰。

依法打击通过网络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切断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不仅是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有效手段,更是维护公民信息的重要途径。

河南省兰考县居民张三,在河南省尉氏县经营一家手机店。张三为宣传其手机店的优惠活动,将包括手机号码在内的共计16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一家广告营销公司的业务员小明,小明通过短信向这些手机号发送宣传信息。

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小编普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融、电信、医疗、物业、购物网站、快递等掌握个人敏感信息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管理和监督,严防监守自盗、泄露用户隐私信息。

法律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将从重处罚!

1
查看完整版本: 为促销向营销公司提供海量电话号码,犯了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