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15日,张三通过网络在线给自己购买健康险,包括重疾险和多倍保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限为10年,保费.25元/月。保险合同约定:合同成立后,张三若因意外或首次发病并经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赔付10万元。
投保当天,保险公司客服通过电话与张三沟通、询问、说明、告知后,张三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上全部选择为“否”。
年8月25日至31日,张三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进行“冠状动脉造影+PTCA+支架”手术,出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心功能I级。
年10月2日,张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三“隐瞒病情”为由拒赔,并退还了张三所交全部保费8钱余元,解除与张三的保险合同。
经查,年5月3日,医院检查确诊为:主动脉、冠状动脉硬化。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健康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关于“张三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问题。根据保险公司客服与张三电话录音中,保险公司就健康情况向张三询问,虽然询问的时间短,但从录音的内容看,客服已经明确告知张三应看《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并确定是否具有该健康告知上的内容。张三回答看到看,并迅速、自信地作全面否定地回答,不容被告客服过多地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详细询问。张三明知自身于年5月3日体检出“主动脉、冠状动脉硬化”,但未认真、客观、真实地向客服告知自身存在的病情,反而称“我正常得很”,存在重大过失。张三投保之前的病情诊断与投保后年8月的出院诊断和手术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在审核张三理赔申请后,查询到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进行健康告知,故有权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保费。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