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录音证据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是被法律认可的的证据形式,是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的。只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完整的录音资料,法律会承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度。
案例回顾
胡某某与俞某系认识多年的好友。俞某平时为人热情慷慨,因此得到胡某某及周边朋友的信任。因家庭生活周转需要,俞某曾多次向胡某某借款。年1月5日,俞某又提出借款,并约定1月9日归还。于是,胡某某要求俞某将原来的借款进行结算,并再次借给俞某元。当天,俞某分别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是以前借的未还的元,一张是新借的元,合计元。为表示还款诚意,俞某将自己在肥东的某房地产权证原件放于胡某某处。
借款期满后,胡某某多次催要,俞某均未能归还,胡某某遂诉至肥东法院。
年5月19日,肥东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胡某某陈述总共收到俞某的还款元。
俞某辩称其中途有过还款,目前还欠3、4万元左右,并提供了双方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审判结果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既已出具借条给胡某某,该案的借款总额应以借条载明的总额确定即元。至于还款数额,在涉案的电话录音中,胡某某自认已收取俞某元。借条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结合胡某某诉请,认定该款应视为归还本金。现俞某还应返还胡某某借款本金元,并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一审判决后,胡某某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俞某一审当庭提交的电话录音中,胡某某确认已收其还款元,且胡某某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同时,涉案的两张借条中亦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应将还款元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扣除。
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的电话录音证据一般应符合以下的条件:
1、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2、电话录音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刻制光盘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当借款关系中的债务人直接主张还款数额存在一定困难时,若向法院提供电话录音证据时,应当注意电话录音证据的方式和形式,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抗辩权。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